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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

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
 

一、参保对象及范围

1、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我市户籍城乡居民;
2、本市行政区划内就读的大中专、技校学生,包括侨、港、澳、台学生;
3、驻我市武警中队;
4、持有本市居住证且未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需提供未参加其他地方基本医疗保险证明);
5、在我市居住一年以上的非从业港澳台人员。
新参合对象:
请带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参合登记。新生儿请先至派出所入户后再办理参合。
缴费参保时间:
1、即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
2、持户口簿或居住证到各村(居)委员会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登记和现金缴费。

二、筹资缴费标准
1、2019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220元 /人;
2、2019年各级财政对城乡医保补助不低于490元/人。

三、缴费时间
(一)即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补缴的,缴费时间可延长至2019年3月10日。

四、缴费流程
2019年应先对符合个人缴费减免条件的参保对象进行登记造册,并提供给相应主管部门认定后,报送给泉州医保石狮管理部。

五、保障期限及服务要求
1、2019年城乡医保有效保障年度(即结算年度)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新生婴儿出生并在 90 天内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缴费标准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 90 天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后次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
3、错过缴费期限即2019年3月11日后(含2019年3月11日)办理补缴的,缴费后 60 天为等待期。等待期过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之前和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全额自付。
4、参保对象在结算年度中因出国定居、服役、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户籍迁出泉州市域或死亡的,当年已缴纳的参保费用不予退还。
5、参保对象不可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复参保的,不可重复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已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不予退还。
6、已参保未领到社会保障卡的人员以及新参保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人员,可到我市域内各农业银行或工商银行“立等可取”窗口办理制卡。
7、参保对象需持卡办理住院手续,如有特殊原因未使用社会保障卡办理住院手续的,可于3日内将社会保障卡补交给医院办理住院手续,住院产生的费用通过社会保障卡实现即时报销结算。

六、个人缴费减免措施
2019年符合个人缴费减免条件的参保对象包括:
1、市委社会工作部(民政局)管理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特困人员及孤儿)、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中享受 40%救济的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2、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3、市农办(扶贫办)管理认定的省定以上(含省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4、经市卫计局管理认定的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以及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城镇或农村居民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该夫妻及其未满18周岁的子女,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以后不再享受减免),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5、市残联管理认定的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6、参保对象符合《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8】1号)文件规定的资助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专项基金资助,政府不再重复补助。
7、同时符合多种补助、资助条件的,享受一种补助、资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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