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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枣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
 一、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对象。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包括:已办理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在本地城乡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校学生。

     二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年缴费制,2018年缴费标准为每人180元。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凭借有效证件,个人不缴费 
新出生的婴儿,其父母任意一方在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可选择父母任意一方参保地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免缴出生当年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次年以新生儿本人身份参保缴费。
 
三、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时间。城乡居民医保实行集中参保登记缴费。集中登记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2月24日。
 
四、
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方式。农村居住的居民携带身份证到所在的村、社区参保;城区或城镇街道(社区)居住的居民,携带身份证到居住地社区或人社中心参保。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
(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缴费手续的,从次年1月1日至12月3 1日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城乡居民医保缴费一年,享受一年待遇。
(二)住院程序。
1、本地住院。参保居民因病需住院医疗时,按照分级诊疗原则,应首选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并主动出示医保证、社保卡、身份证等能证明自己身份的有效证件。
2、异地住院。参保居民到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住院的,按以下规定办理:因病需转往异地上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要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在外地突发疾病须就地急救住院的,要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告登记备案。具体办理条件、程序及要求按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统一规定执行,其相应医疗费用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三)住院待遇:
1、一般城镇居民住院待遇。参保居民因病在定点医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报销。具体支付标准为:

项目 一级及以下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三级甲等医院 市外省内转院(办理转诊、备案手续) 省外转院
(办理转诊、备案手续)
市外转院
(未办理转诊、备案手续)
住院起付标准 200元 500元 900元 1200元 1800元 1800元 1800元
报销比例 90% 75% 60% 60% 50% 45% 35%
恶性肿瘤患者因手术治疗或放化疗在同一结算年度内同一家医院多次住院的,第二次及以上的住院起付标准均为200元。
在本统筹区内,参保居民从下级医疗机构转往上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在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费免除起付标准;从上级医疗机构转往下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取消下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
2、特殊群体人员住院待遇
参保居民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设住院起付标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本统筹区定点精神病医院住院不设起付标准。精神病患者一个结算年度内因治疗精神病支付一次住院起付标准费用后再次住院治疗精神病的,免除起付标准。住院报销比例按照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3、未办理转诊手续到枣阳市以外医院治疗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35% 。

(四)普通门诊待遇: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金额在800元以内的,门诊统筹资金报销50%。在村卫生室(含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日报销限额分别为15元、30元、50元。

(五)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l)冠心病,每月限额200元;(2)糖尿病,每月限额250元;(3)肝硬化失代偿期,每月限额200元;(4)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每月限额200元;(5)高血压病皿期,每月限额200元;(6)风湿性心脏瓣膜病(保守治疗),每月限额200元;(7)肺源性心脏病,每月限额200元;(8)帕金森病(含帕金森综合症),每月限额200元;(9)无菌性股骨头坏死(保守治疗),每月限额200元;(10)系统性红斑狼疮,每月限额200元;(11)类风湿性关节炎,每月限额300元;(12)再生障碍性贫血,每月限额300元;(13)重性精神病,每月限额300元;(14)各种恶性肿瘤,每月限额300元;(15)血友病,每月限额300元;(16)地中海贫血,每月限额300元;(17)强直性脊椎炎,每月限额300元;(18)结核病,每月限额300元;(19)重症肌无力,每月限额300元;(20)系统性硬化症,每月限额300元;(21)慢性骨髓炎,每月限额300元;(22)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每月限额为三级医院5000元,其它医院4400元,其中含药品费500元;(23)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疗,每月限额根据实际服用抗排斥药确定。患有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慢性病病种的,其每月限额标准以限额较高病种的每月限额为基数,每增加一个病种每月限额标准增加100元,但最多增加至500元(透析治疗和抗排斥治疗病种除外)。

(六)慢性病门诊医疗费报销。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每月限额标准内符合规定的费用累计超过600元以后进入基金报销,基金报销比例为60%(透析治疗和抗排斥治疗报销70%)。

(七)慢性病申报、审批。凡确诊患有上述慢性病并且达到相应慢性病种规定条件的参保患者,到各镇(办、区)人社中心或市医保局领取慢性病种申报表,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和手续,经鉴定合格后,可享受慢性病种医疗待遇。慢性病种每三个月鉴定一次。

(八)生育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妇女,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其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定额补助1200元。

(九)意外伤害医疗待遇。参保居民非他方责任导致外伤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但一年累计支付限额不超过1万元。

六、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个人年度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10万元。

七、转诊办理手续。凡因病情需要到枣阳市外医院住院医疗的参保患者,一般应先到市一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办理转诊手续后,再到市医保局办理转院手续。病情紧急的,可先转院,三日内报市医保局备案。长期随子女异地居住的,到市医保局办理异地居住就医手续。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一个保险年度内,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金额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累计金额在1.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部分赔付55%;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赔付65%,10万元以上的部分赔付7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
咨询电话:6319594   6327780     
             
 
                         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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