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将原本由个人账户支付的普通门诊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报销,明确了待遇水平:
一是起付标准,原则上在职职工不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退休人员不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0.8%;
二是报销比例,在职职工不低于50%,退休人员不低于60%,各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间的差距原则上不低于10%;
三是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原则上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退休人员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5%左右。
2.完善门诊慢特病制度,逐步扩大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病种范围,逐步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
3.增强定点零售药店保障能力,加强定点药店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支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配药、结算,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的作用。